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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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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基金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办法所指基金为本基金会全部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原则,坚持公益项目基金使用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是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业务管理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是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直接领导单位,对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使用及预、决算;审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年度预、决算等须报经市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监事依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坚持预算管理,包括收入、公益项目支出、日常办公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年度收入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审批编报下年度预算,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  基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批准的预算,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应由秘书处列明调整原因、数额及有关情况说明,经理事长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如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可直接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登记造册后入账。捐赠物资不可直接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评估后登记造册,最终按变现后的货币价值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基金的支出主要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专项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日常办公和工作人员(不含在编行政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基金资助的审批。
1.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明确要求的,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后,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2.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收入,由市委宣传部审批。
(二)基金会日常办公和工作人员(不含在编行政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三)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管理财产。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与受助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受助人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基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基金协议,并追究受助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原始基金本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及各项业务支出,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确保基金本金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用于投资、存款等,以实现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专用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财务由市委宣传部会计代管,另设出纳一名。市委宣传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始终公开透明,并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规定接受社会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