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行为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一是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前提的、非职业性行为。志愿行为和人们为了生存而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并获得物质报酬不同,它是一种非职业化行为。例如医生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救助伤员,不拿工资报酬,这是志愿行为,是在志愿精神、职业态度以及专业素养指导下的志愿行为。志愿服务组织为了保障志愿服务的进行为志愿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保障,与物质报酬是截然不同的。
二是自愿行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是受外界或者他人的驱使,而是自愿采取的行为。
三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志愿行为的出发点是帮助他人和社会,是一种在利他主义动机驱使下的亲社会行为。
四是给他人和社会,也包括志愿者自己带来收获的行为。志愿者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减轻了他人的痛苦和负担,赢得了他人的赞许和社会的承认,也因此获得了心灵的喜悦和满足,“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同时,在现代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了接触社会的平台和机会,通过培训等过程,志愿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志愿者的生活更加充实,这是做志愿者的“意外收获”,也是吸引和激励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动力源泉。